关于撤销四名硕士研究生学位决定的通报

作者:发布时间:2013-10-15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 在学位三个月公示期内,研究生院对2013年6月1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学位授予的研究生的最终版学位论文进行再次查重。其中以下四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二次查重文字复制比超过学校相关规定:

  宋XX, 25.0%;

  张XX, 20.6%;

  李XX, 16.6%;

  曾XX, 15.7%。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过慎重审核,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决定撤销四名研究生硕士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